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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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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5-086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收到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概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关于本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五矿二十三冶诉公司关于2008年2月21日于海口签订的海口港澳开发区赛迪传媒C栋厂房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本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4年3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2014)海民初字第4785号],要求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判令公司向五矿二十三冶支付各项金额合计1,388,2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详情请见2014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

 (二)上述诉讼案件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因原告五矿二十三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做出撤诉处理。详细情况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公告编号:2014-080)。

 (三)2015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传票的内容是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7法庭出庭应诉与五矿二十三冶的上述同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2015年4月10日,五矿二十三冶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准许五矿二十三冶撤回起诉。详情请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064、2015-066)。

 (四)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传票的内容是要求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点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出庭应诉与五矿二十三冶的上述同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本次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平

 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2008年2月21日于海口市签订,海口港澳开发区南华生物C栋厂房工程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34,217元(其中合同工程进度款94,362元,签证工程款39,855元),及利息41,755元,(计算时间: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计61个月。2015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4、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先后两次停止施工,中途复工等支出的各项直接费用836,498元,赔偿利息损失185,035元(其中,第一次停工损失本金54,700元,利息计算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63个月,计17,575元;第二次停工损失本金63.6元,利息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42个月,计136,231元;复工费用145,798元,利息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共42个月,计31,229元。2015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5、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看守工地人员包干工资33.6万元,(2015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费用据实另计);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2,243元所产生的利息25,586元,(计算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61个月,计25,586元。2015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7、判令被告支付停工期间原告为其累计代缴的水电费32,364元(水电费付至2014年2月);

 注: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655,455元。

 8、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2015年度损益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5-087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18日,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湖南财信”)转来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无偿划转湖南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持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湘财办函[2015]35号),湖南省财政厅对湖南财信的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湖南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970.17万股股份(名义持有人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给你公司。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股权无偿划转事宜还需报财政部审批。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5-088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电话询证,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0504,证券简称:南华生物)于8月17日、8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异常(累计达到2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媒体未有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曾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15年上半年预计亏损,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万元~-950万元。

 3、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2015年8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罚,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定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先告知,中国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4、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核准。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非公开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5、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因素,已详细列示于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之“六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6、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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