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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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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股票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7日—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至2015年8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3,84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3,72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3,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3,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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