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5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加委托贷款额度标的名称: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矿山机械公司”)。
●增加委托贷款额度金额:通过金融机构向盘江矿山机械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利率不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额度为1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一、概述
为保证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运行,降低其融资成本,解决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整体效益,公司拟申请在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盘江矿山机械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基础上,增加10,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用于补充矿机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并授权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上述新增委托贷款额度将通过金融机构以不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方式向矿机公司提供。截至目前,公司已向矿机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
上述新增委托贷款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015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5-045),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在上述新增额度内办理委托贷款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用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全资子公司盘江矿山机械公司提供10,000万元资金额度范围内、利率不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新增委托贷款,并授权经理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有利于解决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运行。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交易。
二、借款人情况
1、公司名称: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红果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谭兵
注册资本:133,706,63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设备的租赁与服务;综采综掘设备安装、回收与维护;工业设备检测与试验;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进下反井工程施工;机电产品加工制造与修理;设备的承修、包修与服务;工矿配件;矿用井巷支护产品。
盘江矿山机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盘江矿山机械公司资产总额为59,624万元,净资产17,467万元,负债总额42,157万元,净利润528万元。
股东情况:本公司持有盘江矿山机械公司100%股权。
三、授权办理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拟申请在10,000万元资金额度范围内,通过金融机构向盘江矿山机械公司提供利率不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委托贷款。
四、授权办理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证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运行,降低其融资成本,解决盘江矿山机械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整体效益,公司拟申请在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盘江矿山机械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基础上,增加10,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用于补充矿机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并授权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上述新增委托贷款额度将通过金融机构以不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方式向矿机公司提供。截至目前,公司已向矿机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
授权办理新增委托贷款的资金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公司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外累计委托贷款的余额为8,200万元,不存在逾期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5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据此,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本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6.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7.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 7.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 交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8.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本章程和公司;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16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盘江控股集团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16日
至2015年9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 |
2.00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2.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2.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 |
2.03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
2.04 | 发行数量 | √ |
2.0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 |
2.06 | 限售期 | √ |
2.07 |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 √ |
2.08 | 上市地点 | √ |
2.09 |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 |
2.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
5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6 | 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 √ |
7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8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9 | 关于《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10 | 关于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11 |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 √ |
12 | 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 √ |
13 | 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14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 |
1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16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17 | 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的议案 | √ |
18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意见》的议案 | √ |
19 | 关于《批准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第1项议案至第19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部分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本公告披露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2、14、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2、14、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4、8、17-1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395 | 盘江股份 | 2015/9/9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9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盘江控股集团公司一楼C101室。
(三)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以上文件报送以2015年9月15日下午17:00时以前收到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858-3703046、3703068,0851-88206311(贵阳)
传真:0858-3703046,0851-88206311(贵阳)
邮编:550081
联系人:梁东平
(二)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
2.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
2.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 | |
2.03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 |
2.04 | 发行数量 | | | |
2.0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 | |
2.06 | 限售期 | | | |
2.07 |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 | | |
2.08 | 上市地点 | | | |
2.09 |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 | |
2.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 |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 |
5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6 | 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 | | |
7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8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9 | 关于《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10 | 关于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11 |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 | | |
12 | 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 | | |
13 | 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
14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 | |
1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16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
17 | 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的议案 | | | |
18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意见》的议案 | | | |
19 | 关于《批准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 |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