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本公司旗下在中金公司代销的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45,B类000046)、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74,C类000077)、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78,C类000079)、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184,B类000185)、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7016)、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7021)、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195,B类000196)、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36)、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51)、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63)、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402,B类000403)、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667,B类000672)、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28)、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63)、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93)、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03)、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31)、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93)、工银瑞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08)、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91)、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54)、工银瑞信美丽城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43)、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58)、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71)、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95)、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45)、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409)、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496)、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651)、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320)、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01)、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04)、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06)、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08)、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09)、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10)、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83003)、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13)、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15)、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1017)、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5105,B类485005)、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5107,B类485007)、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5111,B类485011)、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5114,B类485014)、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485119,B类485019)、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08)、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4)、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0)、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2)、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481012)、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09)、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1)、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8)、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19)、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20)、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821)、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6001)、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6002)、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4815)参与中金公司关于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一、优惠活动内容:
从2015年8月19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投资者通过手机、网上、柜台交易方式申购本公司旗下由中金公司代理销售的前段收费的开放式基金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优惠安排为:
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享有4折优惠,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享有费率折扣。
二、注意事项:
1、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产品以外的基金申购不享受以上优惠;因客户违约导致在优惠活动期内基金申购不成功的,亦无法享受以上优惠。
2、本次优惠活动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3、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可参见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中金公司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三、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中金公司咨询电话:400-910-1166
中金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服电话:400-811-9999
工银瑞信基金网站:www.icbccs.com.cn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工银保本3号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0195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增聘基金经理 |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张洋先生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欧阳凯先生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张洋先生 |
任职日期 | 2015-08-17 |
证券从业年限 | 3 |
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 | 3 |
过往从业经历 | 2012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其中:管理过公募基金的名称及期间 | 基金主代码 | 基金名称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164814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08-17 | - |
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否 |
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是 |
取得的其他相关从业资格 | - |
国籍 | 中国 |
学历、学位 | 博士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 | 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工银双债增强债券 |
场内简称 | 工银双债 |
基金主代码 | 164814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增聘基金经理 |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张洋先生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李敏先生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张洋先生 |
任职日期 | 2015-08-17 |
证券从业年限 | 3 |
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 | 3 |
过往从业经历 | 2012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其中:管理过公募基金的名称及期间 | 基金主代码 | 基金名称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000195 |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08-17 | - |
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否 |
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是 |
取得的其他相关从业资格 | - |
国籍 | 中国 |
学历、学位 | 博士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 | 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决定自2015年8月17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初灵信息”(股票代码:300250)按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免长途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H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 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 A类份额 | H类份额 |
费用种类 | 申购金额(M) | 费率 | 费率 |
申购费 | M<100万元 | 1.50% | 不超过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
100万元≤M< 500万元 | 1.00% |
500万元≤M< 1000万元 | 0.80% |
M≥ 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 持有期限(Y) | 费率 | |
Y<1年 | 0.50% | 0.13%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
注:1年指365天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25%计入基金资产,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H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改后基金合同 |
内容 | 内容 |
二、释义 | 无 | 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无 |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基金备案 |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每一类别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4、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十七、基金财产估值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2、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 | 修改后托管协议 |
内容 | 内容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3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12:00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 |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份额资产净值,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五、基金费用 |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H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 A类份额 | H类份额 |
费用种类 | 申购金额(M) | 费率 | 费率 |
申购费 | M<100万元 | 1.50% | 不超过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
100万元≤M< 300万元 | 1.00% |
300万元≤M< 500万元 | 0.80% |
M≥ 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 持有期限(Y) | 费率 | |
Y<1年 | 0.50% | 0.125%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
注:1年指365天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中25%计入基金资产,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H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改后基金合同 |
内容 | 内容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二、释义 | 无 | 53、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无 |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同一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该类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每一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 | 修改后托管协议 |
内容 | 内容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