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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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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93,597,9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5.7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李光荣先生、张剑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姜长龙先生、郭海兰女士及尹振涛先生因在外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胡孔友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2人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93,582,73099.9915,0000.012000.00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宋世俊、刘彦锦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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