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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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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72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6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3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10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48,916.74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月16日、6月4日、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2015-071;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2015-043、2015-066。

 二、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3号共计93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27日、2015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52、2015-060、2015-070。

 三、上诉情况

 已判决的案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0-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5-2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4-3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41-4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9-7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4号共计26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书》后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2015-023、2015-038。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1份,共涉及上诉案件21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33号-146号、第200号-201号、第196-197号、第181号、第166号、第175号上诉人宣绍钧等21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7,964.42元,由上诉人自己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截止目前,已上诉的26起案件,其中5起案件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其余21起案件均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已上诉的26起案件,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5起,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有21起,且上述21起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7,964.42元,均由上诉人自己负担,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七、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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