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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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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号:2015-068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8月 15 日对外发布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321 号》。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第二点“(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中出席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等相关数据未填写,现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名,代表股份【】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股份【】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更正后: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10978822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66%。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人,代表股份145171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76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除上述更正外,该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oninfo.com.cn)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321 号(更新后)》。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公司将以更细致、严谨的态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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