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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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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华融大厦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或www.jjm.com.cn

 2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4008096518(全国) 96518(安徽)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3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95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 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公司网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813-8888

 4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400-88-96312

 42)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室

 办公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 杨迎雪

 公司网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话:021-61600500

 4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400-6262-818

 44)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B1210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525-676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 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2层(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05-6355

 4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谢远敏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15年07月07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激励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34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激励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5年08月20日至2015年09月17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少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赎回费用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研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实施或将实施激励机制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证券,以获得激励机制对公司业绩长期的促进,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激励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和国家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等指标,判断经济周期的阶段和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研究预测宏观经济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估计各子资产类的相关性矩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激励动力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留住核心人才,通过创新激励方式,推行了股权、期权、员工持股、现金激励等多形式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期权激励计划是公司给予其管理层及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不论是何种激励方式,其目的都是通过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实施激励措施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积极影响,从短期上看,股权激励信息可能改变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判断,形成长期看涨的预期;从长期上看,由于管理层、员工与股东利益捆绑的一致,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有促进作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激励机制的样本股,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激励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从激励动力主题相关证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驱动因素及同业比较等定性方面对个股进行基本面研究,然后考察定量指标(如单季主营收入增速、单季净利润增速、单季毛利率、单季净利率、单季度ROE、年度主营收入增速、年度净利润增速、年度毛利率、年度净利率、年度ROE等财务指标及PE、PB、PS等估值指标),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价,选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

 同时,本基金将关注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重组、改革等政策的变化,充分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上市公司激励政策可能造成的影响。此外,由于本基金以激励动力为投资主题,本基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股权结构相关的各项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增减持股权、业绩股票/股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层收购、经营者持股计划、延期支付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公司回购计划等。

 本基金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在股票库中精选出成长能力突出、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5、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300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A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因此,本基金适宜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激励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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