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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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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8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18,56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1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上发行数量为8,41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1月13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为2,10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4月1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包括: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华起”)、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鼎顺”)、萍乡市瑞华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丰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希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纳投资”)、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宏”)、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鼎方源”)、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源智地”)、天津德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同”)、霍尔果斯盛景嘉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盛景嘉华”)、陕西丰恒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恒胜达”)、西藏元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元琪”)、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丰行”)、北京益通森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森源”)、拉萨泛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新能”)、衡水智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智盛”)、北京恒越星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星河”)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述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情形现已消除,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

 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中泰”)、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远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质投资”)、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盟”)、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能”)前期已书面承诺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公司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前期已书面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有关限售股的锁定期安排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除上述股东承诺延长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之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发起人股东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共计718,560,000股。上述股票将于2015年8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2011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2014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1,005,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5,100,000股增至2,010,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0,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2012年5月5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010,200,000股增至4,020,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0,4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6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0,000,000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韩俊良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公司部分股东延长限售期限的承诺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重工起重、天华中泰、远质投资、华丰能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重工起重、远质投资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677,960,000股、480,000,000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天华中泰、华丰能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480,000,000股、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

 根据重工起重、天华中泰、远质投资、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其他承诺

 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于2014年12月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2014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2015年1月5日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18,56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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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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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备查文件目录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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