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泰能源”)拟出借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暂定名称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以下简称“众惠保险”)。具体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的出借资金占比将在监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公司本次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符合公司制定的“能源、物流、投资”三大产业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相互制保险组织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本次投资事项在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即可实施。
一、对外出借资金概述
为了优化经营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相互制保险组织领域的战略布局,参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公司以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的身份,出借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暂定名称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具体分两笔出资,其中:首期公司出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占众惠保险初始运营资金的15%,为并列第一大主要发起会员。众惠保险开业后,公司再次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具体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的出借资金占比将在监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2015年8月14日,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本次投资事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本次投资事项在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组织名称: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暂定名)
(二)初始运营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三)各发起会员首期出借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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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范围:与中小企业和个人等直接相关的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货运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最终批复为准。
(五)组织类型:相互制。
(六)众惠保险的具体信息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七)公司出资方式及来源:现金出资、自有资金。
(八)行业背景
2014 年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鼓励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2015 年1 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 号文)即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互保险组织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随着保险“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发起设立众惠保险,符合公司制定的“能源、物流、投资”三大产业发展战略,有利于利用公司的投资业务优势,推进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相互制保险组织领域的战略布局,参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其他
由于保险组织的筹建和设立,以及公司作为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事项均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次出借资金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次出借资金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