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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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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51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通知,2015年8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董事均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文德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全体董事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万元的议案》。

 关联董事吴文德先生、李志江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案详细内容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2。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5,000万元的议案》。

 关联董事吴文德先生、李志江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案详细内容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2。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的议案》。

 关联董事吴文德先生、李志江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详细内容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2。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的议案》。

 关联董事吴文德先生、李志江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详细内容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3。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项议详细内容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4。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52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15年8月14日,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万元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5,000万元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的议案》。

 由于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的另一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我司曾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向兆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12%。本次向兆嘉公司、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超过上述额度,关联方股东亦按持股比例进行财务资助。因此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兆嘉公司

 兆嘉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0日,2008年12月我公司实施定向增发认购资产,兆嘉公司作为被认购资产置入我公司,定向增发完成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住”)持有兆嘉公司51%股权,我公司持有49%股权。

 2010年6月,为融入资金,加快项目开发进程,经我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4,451.2275万元对兆嘉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增资后的兆嘉公司20%的股权。

 2011年11月,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公司放弃兆嘉公司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兆嘉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中房集团。

 目前兆嘉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上海中住40.8%,我公司39.2%,中房集团20.0%。兆嘉公司目前正在进行“中房瑞致小区”项目的开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

 2、嘉润公司

 嘉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4年7月,经我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由股东方对嘉润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的嘉润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余勇,我公司持有其70%股份,中房集团持有其30%股份,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嘉润公司目前正在开发重庆南岸区茶园项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

 三、提供财务资助原因

 按照兆嘉公司和嘉润公司现有开发规模和开发进度计划,后续开发尚需大量资金投入,为保证项目资金链稳定,我公司拟向兆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万元,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5,000万元和3,000万元。兆嘉公司、嘉润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该资助方案不仅能够帮助兆嘉公司、嘉润公司实现融资,满足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实施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

 四、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期限及利率

 1、我公司向兆嘉公司按持股比例(80%)提供财务资助金额20,000万元,中房集团向兆嘉公司按持股比例(20%)提供财务资助金额5,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为9.5%,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

 2、我公司向嘉润公司按持股比例(70%)提供财务资助金额35,000万元,嘉润公司另一股东中房集团向嘉润公司按持股比例(30%)提供财务资助金额15,000万元。借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期限5年,借款年利率为9.5%,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

 3、我公司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3,000万元,借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期限5年,借款年利率为12%,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

 五、《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对兆嘉公司财务资助20,000万元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我公司与兆嘉公司《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与期限:中房地产向兆嘉公司出借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为3年,每笔资金的借款期限根据其实际到账日分别起算。

 借款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利率与利息:本合同借款年利率9.5%,利息从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还款方式:可以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也可以提前分期或全部偿还本息。

 担保:本借款合同无担保。

 违约责任:兆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时,中房地产有权对逾期借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一利息。兆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中房地产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2、中房集团与兆嘉公司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与期限:中房集团向兆嘉公司出借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3年,每笔资金的借款期限根据其实际到账日分别起算。

 借款用途:兆嘉公司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利率与利息:本合同借款年利率9.5%,利息从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还款方式:嘉润公司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也可经协商后提前分期或部分偿还。

 担保:本借款合同无担保。

 违约责任:兆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时,中房集团有权对逾期借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一利息。兆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中房集团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二)对嘉润公司财务资助35,000万元有关《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我公司与嘉润公司《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与期限:我公司向嘉润公司出借资金人民币35,000万元,期限5年,每笔资金的借款期限根据其实际到账日分别起算。

 借款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利率与利息:年利率9.5%,利息从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还款方式:可以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也可以双方协商提前分期或全部偿还本息。

 担保:本借款合同无担保。

 违约责任:嘉润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时,中房地产有权对逾期借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一利息。嘉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中房地产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2、中房集团与嘉润公司《借款合同》 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与期限:中房集团向兆嘉公司出借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期限为5年,每笔资金的借款期限根据其实际到账日分别起算。

 借款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利率与利息:借款年利率9.5%,利息从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还款方式:嘉润公司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也可经协商后提前分期或部分偿还。

 担保:本借款合同无担保。

 违约责任:嘉润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时,中房集团有权对逾期借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一利息。嘉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中房集团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三)对嘉润公司提供3,000万元财务资助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与期限:中房地产向嘉润公司出借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5年,每笔资金的借款期限根据其实际到账日分别起算。

 借款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利率与利息:本合同借款年利率12%,利息从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还款方式:可以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也可以双方协商提前分期或全部偿还本息。

 担保:本借款合同无担保。

 违约责任:嘉润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时,中房地产有权对逾期借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一利息。嘉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中房地产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六、利率的确定依据

 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房地产信贷政策持续收紧,房地产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也较高。在多方比较融资方式及成本之后,参考市场情况和股东方资金成本,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为9.5-12%,属于合理范围。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它安排

 无

 八、董事会意见

 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向兆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万元,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5,000万元、3,000万元。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于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控股子公司公司另一关联方股东也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体现了股东方对项目公司的支持。

 截止目前,包括本次财务资助,我司和中房集团向兆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如下:我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20,000万元,占比80%;中房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余额5,000万元,占比20%。我司向兆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比例未超过我司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我司和中房集团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如下:我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96,517.88万元,占比67.86%;中房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余额45,723.22万元,占比32.14?%。我司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比例未超过我司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如下:

 最近十二个月内,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下:与关联方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 29,053.57万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133,347.88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或披露程序。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树先生、刘红宇女士、郭海兰女士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中房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财务资助额度未超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中房地产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未超过其持股比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53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我司曾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向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50,000万元,截止目前,上述额度已经用完。

 嘉润公司正在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项目进行开发,为保证项目开发建设正常推进,我公司拟向嘉润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12%,嘉润公司其它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在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财务资助额度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对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事宜。

 由于嘉润公司另一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嘉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4年7月,经我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由股东方对嘉润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的嘉润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余勇,我公司持有其70%股份,中房集团持有其30%股份,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嘉润公司目前正在开发重庆南岸区茶园项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

 三、向嘉润公司新增财务资助的原因

 按照嘉润公司现有开发规模和开发进度计划,为保证项目资金链稳定,我公司拟向嘉润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嘉润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该资助方案不仅能够帮助嘉润公司实现融资,满足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实施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

 四、财务资助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情况

 1、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

 2、年利率:不超过12%。

 3、授权期限:自审议本项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嘉润公司其它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5、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额度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对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具体事宜。

 五、财务资助协议

 财务资助协议将于具体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签订并及时披露。

 六、利率的确定依据

 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房地产信贷政策持续收紧,房地产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也较高。在多方比较融资方式及成本之后,参考市场情况及股东方资金成本,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年利率不超过12%,属于合理范围。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它安排

 无

 八、董事会意见

 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向嘉润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本次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有利于于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嘉润公司另一关联方股东也将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截止目前,我司和中房集团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如下:我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96,517.88万元,占比67.86%;中房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余额45,723.22万元,占比32.14?%。我司向嘉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比例未超过我司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如下:

 最近十二个月内,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下:与关联方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 29,053.57万元,与关联方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 29,053.57万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133,347.88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或披露程序。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树先生、刘红宇女士、郭海兰女士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有利于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项目公司另一关联方股东也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比例未超持股比例。上述财务资助公平、对等。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54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1

 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

 月28日15:00至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

 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会议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2015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的议案》(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2015-53号。

 三、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股东代码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东代码卡;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二)登记时间:2015年8月27日和2015年8月28日上午9:00至下午4:30。

 (三)登记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9楼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36

 2、投票简称:中房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8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中房投票”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1。具体情况如下: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具体如下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请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15:00至2015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一)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9楼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号码:023-67530016

 传真号码:023-67530016

 联系人:王婷、容瑜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请各位董事审议。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

 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如下:

 一、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二、该代理人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 ;

 三、该表决权具体指示如下:

 (一)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50,000万元的议案》(赞成 、反对 、弃权 )票。

 四、本人(本单位)对上述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 /无权 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的相应空格内划“√”,其他空格内划“×”;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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