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告知:
该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800万股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作为续借款之出质,具体如下:
原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的6000万股已经于2015年7月21日撤销质押。此次重新进行新的质押共计6000万股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
原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的4800万股已经于2015年7月29日撤销质押。此次重新进行新的质押共计4800万股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
该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600万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续借款之出质,具体如下:
原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2400万股已经于2015年7月17日撤销质押。此次重新进行新的质押共计2400万股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
原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1200万股已经于2015年8月6日撤销质押。此次重新进行新的质押共计1200万股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止。
该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200万股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作为新增借款之出质,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
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