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康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483-1号),裁定书认为:
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合同纠纷中,新疆爱迪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14,655,041元,阜康法院认为,2011年至今,公司与新疆爱迪之间的资金往来8,196.5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债务。
二、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1、公司在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278,724.43元。
2、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877元。
3、公司在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13,853元。
4、公司在工商银行江阴新桥支行的账户(基本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5、公司在农业银行江阴新桥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6、公司在建设银行江阴东门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1,040.22元。
7、公司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578.76元。
8、公司在农业银行江阴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9、公司在交通银行江阴华西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10、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制药”)在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600元。
11、江苏四环制药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基本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41,006.78元。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四环制药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拟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已被冻结银行账号,理由如下:
1、公司与新疆爱迪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正常的往来款,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且于2014年10月底前,公司已将相关往来款全部归还。
2、新疆爱迪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未破产,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身资产偿还,公司作为新疆爱迪的股东之一,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对新疆爱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当对新疆爱迪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不应该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3、江苏四环制药在该合同纠纷中,既不是被告之一,执行过程中也不是被执行人之一,且江苏四环制药并非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亦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是有误的,损害了公司的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银行账户被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上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