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连续公告了其进展情况,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已变更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详见2012年7月19日、2013年2月6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1月22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5月22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9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7月23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015年8月11日,本公司与国资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明确,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欠国资公司债权本金94,768,908.40元,债权利息33,320,407.44元,本息合计128,089,315.84元。
二、本公司已于2015年3月28日偿还诚意金3000万元,尚欠债权98,089,315.84元,其中本金64,768,908.40元,利息33,320,407.44元。就上述欠款,本公司承诺按如下时间方式及金额分期偿还:
1、在本协议签订后24小时之内本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偿还本金2000万元;
2、2016年10月31日前与国资公司继续协商并偿还完毕。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四、本和解协议签订的同时,双方共同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国资公司2000万元,同时将与国资公司等相关单位继续协商处理后续事项。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