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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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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5-102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新增临时提案情况如下:

 2015年7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09,946,7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70%)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如下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已于2015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1日下午14:5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10,016,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为509,957,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31%;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20人,代表股份数为58,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8%。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数为69,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黄国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9,974,987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41,083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26%;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1,0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74%。

 2、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9,965,487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0,583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07%;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5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93%。

 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9,998,97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3,0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14,1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1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86%;反对3,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1%;弃权14,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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