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会议”)于2015年8月11日15:00时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岐山北工业片区02-0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秀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207,834,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6,317,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94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517,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2%。
中小股东的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520,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517,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牛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中大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7,828,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5,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4,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7%;反对5,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