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龙电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详见登载于2015年7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中电兴发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5年8月7日核发的110000005103690《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电兴发股东已变更为鑫龙电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后续事项
鑫龙电器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同时还需进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工作,并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鑫龙电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鑫龙电器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鑫龙电器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鑫龙电器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鑫龙电器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