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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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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15-009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4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22 万股,发行价格为 23.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0,663,8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8,923,764.6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1,740,035.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56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西市场支行、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沙信用社(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10765878830

 金额:179,678,649.72 元

 用途:创意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001790301053006630

 金额:88,415,240 元

 用途:创意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4504640

 金额:108,567,400 元

 用途:创意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服装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

 4、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6003505010001056

 金额:100,000,000 元

 用途:服装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

 5、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西市场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149862700000003

 金额:50,000,000元

 用途:创意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6、银行名称: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沙信用社

 账户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20000007534469

 金额:35,076,900 元

 用途:创意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立忠、吴九飞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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