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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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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15-050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议案1-7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0日-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5:00至2015年8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3,593,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0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3,305,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8,2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8,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9%。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派周守梅律师、刘菊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9,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6750%;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5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8.012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62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8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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