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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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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人民币(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8元人民币,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361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342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7日

 ● 除息日为2015年8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8月18日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sicl.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5年8月17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数18,361,665,066股为基数,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8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14年度现金红利。

 2、发放对象:截至2015年8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61元。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342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8元。

 (5)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向其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88508596;传真:(010)88010234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邮编:100097

 六、备查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30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11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公司第二大股东暨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征先生,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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