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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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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编号:2015-079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上市初费、登记托管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2,023,691.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976,308.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03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平安银行深圳水贝珠宝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5年2月6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的议案》(详见2015年4月23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

 鉴于“爱迪尔珠宝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上述六大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将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汇入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0日与海通证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为: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恒、幸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纸质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及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专户初始金额的10%,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所示的联系方式及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03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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