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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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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5-071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15:00至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96,345,4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95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896,314,20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31,22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18,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45,42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18,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对部分广发证券股权实施市值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45,42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18,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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