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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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公司2014年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5年8月18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公司总股本937,729,472股为基准,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56,263,768.32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对于持有本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7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股派发红利0.05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股东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5、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8月18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汤爱娣、阎磊
联系电话:021-22257017 传真:021-22257015
联系地址:上海恒丰路601号 邮编:200070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