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11锡业债”将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2014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利息6.60元(含税)/张。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4日(因原定的债权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6日为法定休息日,故将登记日提前二日至2015年8月14日),凡在2015年8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发行的2011年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简称“11锡业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38)至2015年8月17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锡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1锡业债。
债券代码:112038。
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6.6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担保人: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 :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8 月1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债券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报告(2015),维持锡业股份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下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信用等级至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60%,本期债券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6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2.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9.4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权益登记日:2015年8月14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7日。
3、付息日:2015年8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锡业债”持有人。2015 年8月14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年8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翔
联系人:潘文皓、杨佳炜
联系地址: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
电话:0873-3118606
传真:0873-3118622
邮政编码:661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如
经办人员:毕宗奎、崔 威、陈 晔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如
联系人员:毕宗奎、崔 威、陈 晔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四)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