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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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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5-040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南账户组拟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的股票账户的6家法人单位——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南账户组”)已在非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自行刊登了《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于2015年8月10日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7月31日、8月4日披露了《澄清公告》(临2015-035号)、《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15-037号)和《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15-039号)。现就开南账户组此次拟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能给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第三次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一、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开南账户组提出了《对开南账户组拟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涉议案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行为的质询函》(详见公司临2015-038号公告),指出开南账户组上述自行行为触及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多项规定进行变相收购上市公司,开南账户组应予主动即时终止。开南账户组应履行完成质询答复以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再行合法合规履行相关程序。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案和本公司诉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7号)案。王斌忠借用开南账户组股票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效力以及开南账户组是否具有本公司股东资格等问题都将由法院裁定。在法院裁定之前,本公司不认可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及其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本公司保留对此会议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诉请法院裁决的权利。

 三、开南账户组在以违规方式取得本公司股份且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尚待司法裁定前,意欲强行以合法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的行为,势必会对公司治理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公司内部控制面临重大缺陷,从而导致公司的转型战略更加难以付诸实施,暂停上市的风险更为加大;

 四、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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