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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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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5)044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36号文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55,269,230股,发行价格为22.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221,449,983.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078,759.3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7,371,223.6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276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5年8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近日,公司会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洪家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扣除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14,743.78万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2,592.1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1,401.22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洪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上表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项目的募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斐、张喜慧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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