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

 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高票息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票息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高票息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5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6,158,845.8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0.1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5,943,772.0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78%;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4,668.2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2%;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405.58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75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75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高票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8月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高票息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5号(《关于准予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5年9月9日起生效,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2、关于选择期的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原高票息基金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者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应根据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在此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自本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投资者仍继续持有的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9月9日。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达宏利高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8日

 公 证 书

 (2015)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71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1)注册号10000040001035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委托代理人:袁静,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311261024。

 公证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劲梅的委托代理人袁静于2015年7月1日来到我处,申请我处监督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以及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批复、基金合同、变更注册申请报告、变更注册批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持有人名册等证据。

 根据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应当提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具有召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实,该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业已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具了中银托管函(2015)54号不持异议函《关于同意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回复函》。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已签发证监许可[2015]1445号《关于准予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申请人业已进行了公告及两次提示性公告,通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审议事项、权益登记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表决票填写和寄交方式、送达地址、文书样本等事项。截至2015年7月21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持有人共计829人,持有基金份额共计159,981,713.26,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谷丽娜于2015年8月6日来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会议。

 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谷丽娜核实了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会议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代表及见证律师的身份,并监督了计票过程。经过现场唱票、核验、计票、监票,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6,158,845.8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0.1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5,943,772.0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78%;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4,668.2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2%;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405.58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随后,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谷丽娜与会议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签署了《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兹证明,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起、通知、召开、表决、计票全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证监许可[2015]1445号《关于准予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该会议通过的《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邵云龙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