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15:00 至2015年8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安楚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6,494,1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1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4,509,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84,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7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00,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84,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7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7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17,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82,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03%;反对1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韦朝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