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监2015-07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于2015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派员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九届监事会十次会议(通讯方式)的通知》。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15年7月30日在成都蜀都大厦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和事项:
一、《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上述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5-48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派员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于2015年7月30日在成都蜀都大厦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经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董事会认为:上述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马培林、缪文彬按照有关规定回避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李文智、肖杰、朱青对上述关联交易分别发表了《关于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关于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议案无须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000584 股票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 2015-49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控股”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氨纶”)拟与公司关联方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装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热管、喷淋及风道等设备,合同优惠后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元整。
2. 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为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友利控股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30日召开,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马培林、缪文彬按照有关规定回避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经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115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320281668957611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设备、电子设备、焦化设备、耐火设备、化工设备、热力设备、环保设备的制造、加工、研究、开发、销售;设备及管道的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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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公司控股子公司友利氨纶向公司关联方新能源装备公司购买热管、喷淋及风道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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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方式:电汇或承兑汇票。
3、付款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合同生效。
(2)、发货前(最后一套)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
(3)、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4、协议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合同需经供货方和采购方的有权审批机关之批准,并且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5、交货期
最后一套,2015年10月30日,每做完二套根据买方要求,发至指定现场。
四、定价政策
卖方向买方出售的以上产品的价格参照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同类产品的均价。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节约能源,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蒸汽、电、天然气的使用量,友利氨纶决定对纺丝SM系统热交换器进行节能改造,与新能源装备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定价切实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六、2015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2015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能源装备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累计0元人民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文智、肖杰、朱青就友利氨纶与新能源装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已知晓会议内容;
2、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经过认真地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交易价格的制定合法、公正、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不会因此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交易具有正当性。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友利控股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友利控股九届监事会十次会议决议
4、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