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15:00至2015年7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4,23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4,23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527,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527,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89,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2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站前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2015年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由2.5亿元调增至3.5亿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31,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2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议案3.0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申请的0.5亿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31,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2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2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3亿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31,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2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特别说明:
1、上述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议案3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晓勇 王秀娟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