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14:30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交易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7月2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7月3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4,129,4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4,119,4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1名董事人选的议案,选举王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同意股数(股)
(所占比例) | 反对股数(股)
(所占比例) | 弃权股数(股)(所占比例)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 | 234,129,474 | 234,129,474(100%) | 0
(0.0000%) | 0
(0.0000%)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234,119,474 | 234,119,474
(100%) | 0
(0.0000%) | 0
(0.000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 10,000 | 10,000
(100%) | 0
(0.0000%) | 0
(0.0000%) |
根据表决结果,选举王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负责人:麻云燕;
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