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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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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71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抵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现金红利为 0.090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人民币 0.090元派发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修订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5-054号、临2015-057号公告。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公司总股本547,000,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共计分配现金股利54,700,000.00元,占本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7.6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四、派发对象

 截止2015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焦云、隋熙明、焦贵波、焦岩岩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64-2919908

 传 真:0464-2919908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177号5层

 邮 编:154699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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