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
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7月31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将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8.27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约240万股,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流通股股本的比例不高于0.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9月14日,每日8:30-11:30、12: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708

 联系人:肖文凤、顾俊

 联系电话:021-31166512

 传真号码:021-31166513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基础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25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00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94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14%;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8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回购股份的用途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 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64,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18%,;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1%。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择机决策并实施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议案》

 同意164,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18%,;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1%;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并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