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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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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8月3日起,对旗下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进行调整,并相应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

 将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1点、第2点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和更新。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5年8月3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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