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开始时间(2015年7月2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7月3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滨海水业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瑞深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对象:
(1)凡是在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邀请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22,603,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766%。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521,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3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421%。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重新签订《天津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滨海新区供水工程委托运行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8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股东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因为与交易对方同属天津市水务局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故对此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中,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持有股份56,571,648股,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持有股份12,136,330股。
议案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6,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6,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参与公开招投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6,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6,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6,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