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 27日——2015年7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15:00至2015年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5年7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9,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4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9,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立、张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