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张子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张子君女士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该项提名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一。
张子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张子君女士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子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二。
张子君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国际广场A座1105室-1106室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电话:021-64698868-3018
传 真:021-64699688
电子信箱:zhang.zijun@600146.net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一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张子君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形成的上述决议。
独立董事: 陈惠岗、曹丹、林志彬
2015年7月24日
附件二
张子君女士简历
张子君女士,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中级会计师,曾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职工代表监事、资金财务部经理;智基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项目经理;德国沃克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办公室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