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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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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近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坤科工贸”)是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第二大股东,公司针对明坤科工贸近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坤科工贸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有关精神,明坤科工贸承诺在公司股票复牌(2015年7月16日复牌)后十天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数不低于130万股,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详见公司公告2015-034)。目前,明坤科工贸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增持股份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为1,305,638股。

 二、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明坤科工贸出具警示函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针对明坤科工贸短线交易出具《关于对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2号),具体内容为:

 你公司(指明坤科工贸)在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累计减持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23,以下简称美锦能源)股份14,291,260股,占美锦能源总股本的5.12%,在股份减持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你公司在2015年1月8日买入美锦能源股票1200股,在6月11日卖出美锦能源股票13,000,000股,上述买入和卖出股票行为因间隔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本次短线交易所得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明坤科工贸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详见公司公告2015-027)。明坤科工贸已将短线交易所得上缴公司,短线交易所得金额为16,940.11元。

 公司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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