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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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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73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编号为“2014-057”的公告,其中提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院”)关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本公司获悉,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关于该案件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信息时报等报刊媒体,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加多宝中国与广东加多宝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到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与广东加多宝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北京三院。

 北京三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8077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加多宝中国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广告;

 2、加多宝中国在本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www.jdbchina.com及www.jdb.cn的网站首页持续一个月,在《南方日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否则本院将在上述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书,相关费用由加多宝中国负担);

 3、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百万元;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负担46,800元(已交纳),由加多宝中国及广东加多宝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二审判决情况

 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不服北京三院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根据北京高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负担四万六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加多宝中国和广东加多宝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有加多宝中国和广东加多宝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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