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1353.6万元和454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2015年7月2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5)鲁商终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被上诉的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被上诉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依法受理后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和2014-07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案由:上诉人四川金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被上诉人金泉公司、被上诉人第三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16元,由上诉人四川金顶公司负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50元,由上诉人四川金顶公司负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14年已根据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实际影响金额以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