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基金 |
基金主代码 | 001403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年6月2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5年7月30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5年7月30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7月30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5年7月30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5年7月30日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0000 | 1.50% | - |
1000000<=M<2000000 | 1.00% | - |
2000000<=M<5000000 | 0.60% | - |
5000000<=M | 1000元/笔 | - |
注: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上表设定。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日 | 1.50% |
7日<=N<30日 | 0.75% |
30日<=N<365日 | 0.50% |
365日<=N<730日 | 0.25% |
730日<=N | 0.00%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从2015年7月30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份额转换: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留存份额不足10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2)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3)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4)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5)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开通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恒泰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财富证券、长江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渤海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大同证券、中金公司、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万联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大通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华龙证券、中投证券、民族证券、平安证券、英大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华福证券、华泰证券、浙商证券、西南证券、东莞证券。
开通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财富证券、长江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渤海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大同证券、中金公司、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万联证券、长城证券、大通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华龙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华福证券、华泰证券、浙商证券、西南证券、东莞证券。
开通本基金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中山证券、东吴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万联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华龙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华福证券、华泰证券、浙商证券、西南证券、东莞证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7月3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6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8)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7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泰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将招商安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基金契约全文中“招商股票基金”修改为“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契约》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类型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将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及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修改为:“(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将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基金产品。”
修改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基金产品。”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