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9日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4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2015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泓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和徐志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0,146,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57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1,065,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296%。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0,145,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5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146,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64,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