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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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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5-069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4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15:00至7月24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6,913,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4%。其中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1,861,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5,05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9%。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861,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选举谭新乔先生、梁真先生、熊毅女士、龙友发先生、丁建奇先生、汪咏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刘恩辉先生、赵德军先生、文永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独立董事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1通过《关于选举谭新乔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2通过《关于选举梁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3通过《关于选举熊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4通过《关于选举龙友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5通过《关于选举丁建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6通过《关于选举汪咏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独立董事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7通过《关于选举刘恩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8通过《关于选举赵德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9通过《关于选举文永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2、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刘泽华先生、佘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1通过《关于选举刘泽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2.2通过《关于选举佘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3、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6,913,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红凌、张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5-070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4日以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谭新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致。谭新乔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通过《关于委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资格及工作性质进行合理分析与评判后,董事会决定委任以下董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谭新乔,委员:梁真、熊毅、丁建奇、汪咏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德军,委员:熊毅、文永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文永康 委员:谭新乔、刘恩辉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恩辉,委员:谭新乔、文永康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谭新乔先生简历

 谭新乔先生,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历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质检处副处长、成品分厂技术副厂长、成品分厂厂长、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电化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述任职单位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谭新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5-07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4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刘泽华先生主持。会议的组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泽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一致。刘泽华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刘泽华先生简历

 刘泽华先生,195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茶陵县潞水乡党委秘书、县委办公室信息综合干事、茶陵县马江、浣溪乡纪委书记、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湘潭化纤厂支部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湘潭电化晨锋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监事、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监事、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监事、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述任职单位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晨锋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刘泽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5-071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3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周密群女士、寻怡女士、邹秋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一致。

 上述职工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与条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周密群女士,1976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政工师,1996年进入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副部长、部长、锰都事业部办公室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寻怡女士,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部长,现任本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部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邹秋阳女士, 1973年出生,专科学历,中共党员,化工工程师,1998年参加工作,历任靖西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品管部部长、本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质检部部长,现任本公司监事、质检品管部部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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