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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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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2015-084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的议案》

 公司拟收购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丽驰”)部分股权并增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山东丽驰51%的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埃及AMINO Motorcycle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在非洲等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出资384万美元的形式对埃及AMINO Motorcycle公司(以下简称“AMINO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将持有其50%的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4日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2015-086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通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机车”)拟增资埃及AMINO Motorcycle公司(以下简称“AMINO公司”)。

 ● 投资金额:隆鑫机车拟出资384万美元。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重庆市相关部门核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进一步扩大公司在非洲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全资子公司隆鑫机车于2015年7月23日与Amin Ibrahim Mohamed Abou Korat先生(以下简称“Amin先生”)、Richard Compton先生(以下简称“Compton先生”)、Saly Ibrahim Keshta女士(以下简称“Saly女士”)签订了合资协议,拟以现金出资384万美元的形式对位于埃及赛得港的AMINO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将持有AMINO公司50%的股权。合资公司主要在埃及生产、销售“隆鑫”牌两轮、三轮和ATV摩托车、发动机及其他产品(以下简称“本业务”),并辐射非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发挥在北非和西亚“一带一路”地区及国家的桥头堡作用。

 2、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重庆市相关部门核准。

 3、本项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Amin Ibrahim Mohamed Abou Korat先生,埃及公民,住址为埃及塞得港El-Raswa Industrial, C7;

 2、Richard Compton先生,美国公民,住址为8268 Weston Pl. Ave. NW North Canton, Ohio 44720;

 3、Saly Ibrahim Keshta女士,埃及公民,住址为埃及塞得港El-Raswa Industrial, C7。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AMINO公司是一家合伙制公司,由Amin先生和Richard Compton先生共同拥有。AMINO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业务为在当地及相邻国家和地区制造和销售摩托车产品。该公司位于埃及赛得港Raswa地区工业园7-8号。该公司是埃 及目前仅有的五家拥有摩托车工业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之一,在埃及市场拥有较大的影响力,AMINO公司已于2014年底前完成了改制,由合伙制公司转变为了股份制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AMINO Motorcycle

 公司地址:埃及赛得港Raswa地区工业园7-8号

 注册资本:600万埃镑

 经营范围:组装和生产各类两轮摩托车、四轮摩托车(沙滩车)、三轮四冲程摩托车车顶箱、狩猎车。

 2、财务状况

 AMINO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241.65万美元,净资产142.21万美元;全年销售收入169.10万美元,净利润32.08万美元(经埃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AMINO公司2015年上半年末,总资产147.50万美元,净资产78.66万美元;上半年销售收入126.86万美元,净利润22.52万美元(经埃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股东情况

 ■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Amin先生、Compton 先生和Saly女士以下统称“个人股东”;隆鑫和个人股东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1、合资公司的业务和股权结构

 (1)合资公司业务应按照商业计划和合理的商业盈利原则进行,扩大公司产品在“一带一路”地区及国家的市场占有率。

 (2)个人股东可对基准日前原有股东经营所形成的留存收益自行进行处置,但处置后的截至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体现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不能低于实收资本600万埃镑。以基准日财务报表为基础,双方协商确认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标的为AMINO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及工业制造许可证等,根据个人股东提供的埃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AMINO公司合计评估价值为384万美元。

 (3)隆鑫以本次估值384万美元为基础,对AMINO公司增资384万美元,占增资后合资公司50%的股权,双方同意将增资后的公司名称更改为“Loncin Egypt”;

 (4)“Loncin Egypt”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美元

 ■

 (5)双方应按各自审批权限完成上述事宜,个人股东应尽快办理合资公司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2、 股东大会

 合资公司设立股东大会

 (a) 一般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合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五十(50%)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一般股东大会。

 一般股东大会决议应由持有合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超过50%的表决权(不包括50%)的股东批准后通过。

 (b) 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合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超过百分之五十(50%)(不包括50%)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应由至少持有或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二的股东批准后通过,但批准合资公司增资或减资、合资公司解散、变更其宗旨或合资公司合并的决定应由至少持有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所代表的合资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75%)的股东批准后通过。

 3、董事会

 (1)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应负责合资公司及其业务的全面指导、监督、管理和运营。董事会应根据多数表决(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采取行动。董事会可按照其制定的条款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授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应确保,未经董事会(至少包括一名隆鑫任命的董事)的事先书面多数同意,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2)董事会构成

 ① 董事会包括4名董事(包括董事长),任期为3年。只要隆鑫和/或其任何关联方在合资公司中持有50%的股权,其将有权提名并委派2名董事(包括董事长)。只要个人股东在合资公司中共同持有50%的股权,其将有权共同提名并委派2名董事。如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完成日后发生变更,双方将本着诚信原则对股东提议的董事会组成进行协商。隆鑫有权在任何时候召集一般股东大会,以表决同意按照本条项下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变更合资公司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个人股东应采取实施变更所需的一切行动,并签署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文件。

 ② 每一方均有权更换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各方应采取所有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在该方书面通知合资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委派、罢免和更换该方董事。任何被委派的董事均有权指定一名代表(“董事代表”)在其缺席期间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表决。

 ③ 董事长 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从隆鑫任命的董事中选举、罢免和更换,且隆鑫可以任意选择其任命的一名董事作为董事长。

 ④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应由董事会从个人股东任命的董事中委派、罢免和更换。在根据本协议重组后,Amin先生应被任命担任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

 ⑤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应由董事会按照隆鑫任命的人员委派、罢免和更换。

 ⑥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根据多数表决结果按本协议规定委派、罢免和更换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⑦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在董事会同意的地点召开,且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按季度召开一次(除非董事会另行一致书面同意)。

 ⑧ 一致行动 合资公司的个人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在通过董事会管理合资公司的过程中共同行动,确保基于其共同目标为合资公司取得良好业绩和结果。

 3、产品

 a. 合资公司安装并出售的产品系由隆鑫制造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两轮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全地形车/轻型多功能车)及相关零部件、配件和组件。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合资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通机动力、微型电动车等产品)。

 b. 双方同意,产品将由隆鑫排他性向合资公司供应(包括在埃及国内实体的采购)。

 c. 合资公司应以FOB价格购买产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CNF/CIF价格购买产品)。

 d. 双方同意,因合资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产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仅可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除非供应商选择接受其他币种付款。因埃及镑和美元之间的汇率的浮动导致的汇兑损失应由合资公司承担。

 4、合资公司利润分配

 (1)双方应确保合资公司在埃及适用法律允许和可行的范围内促使合资公司设立三类基金:①储备基金 ②企业发展基金 ③职工奖金和福利基金(统称“三项基金”),合资公司应在从年度税后利润中计提三项基金后按一定比例分配净利润。

 (2)董事会应在埃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合资公司的业务状况确定每一项基金的分配比例,每一项基金的年度分配金额不超过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的20%。

 (3)每个会计年度仅可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总经理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一项利润分配提议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将每一会计年度有关利润分配的建议提交合资公司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4)向隆鑫进行的利润分配应以人民币或美元或埃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货币(由隆鑫自行决定)支付。折算汇率以支付当日合资公司向银行购买外汇的实际汇率为准。

 (5)若未弥补至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合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计入本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5、合资公司品牌

 (1)隆鑫品牌为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品牌,未经隆鑫同意,产品上不得出现任何其他品牌标识。

 (2)为实施本条之目的,合资公司和隆鑫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6、合资公司商业计划

 各方协商一致,预计2015,2016,2017年三年合资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

 7、期限

 合资公司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经各方同意后可续期。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过合资合作,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大在埃及及相邻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出口创汇业绩。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投资事项尚需重庆市相关部门核准,存在可能未获得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同时,本次对外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受到当地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本次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取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公司将积极推进该投资计划的实施,加快国际化进程。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4日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2015-085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收购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丽驰”)部分股权及增资。

 ●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17,650万元人民币购买山东丽驰原有股东股份,并对山东丽驰增资15,000万元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将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微型电动四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行业管理标准的时间和今后市场竞争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低速电动四轮车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深受消费者欢迎、有广泛市场需求的短途实用代步工具。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国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消费者的消费升级产品,满足了广大中低收入消费者对于改善生活质量,享受出行便利的诉求,消费群体主要为年轻上班族和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消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和广大农村,未来市场容量预计将超过300万辆/年。

 为了规范和促进国内低速电动四轮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内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对微型电动四轮车的相关管理政策,如四川省《雅安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山东省也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小型电动车行业标准Q/3700SDQ0001-2014》、《山东省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等管理办法,并且山东丽驰是山东省低速电动车九家准入企业之一,德州市低速电动车公告企业之一。

 2、公司为进一步拓展低速电动四轮车市场,根据公司与陆付军、陆云然、张荣平以及山东丽驰于2014年7月15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安排,并基于各方对微型电动四轮车市场发展前景、相关地方省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各方同意公司以收购股权及增资方式(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山东丽驰进行控股,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山东丽驰51%的股权,以做大微型电动车产业,实现公司同心多元化的发展战略。

 3、本项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4、本项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 陆付军,男,国籍:中国,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和平公寓19号楼3单元202号

 2、 陆云然,男,国籍:中国,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前进小区4号楼3单元301号

 3、 德州聚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长庄南路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武福泉

 4、 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路车业”)

 法定注册地址: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陆付军

 5、 山东丽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注册地址: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陆付军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现有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山东丽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街66号

 注册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陆付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观光旅游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相关零部件、配件和组件。

 2、 财务状况

 山东丽驰2014年末,总资产41,820.50万元,净资产15,147.61万元;2014年销售收入43,877.15万元,净利润801.69万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山东丽驰2015年上半年末,总资产42,729.65万元,净资产17,675.55万元;上半年微型电动四轮车实现销量14666辆,是2014年同类产品销量的2.67倍,销售收入31,185.80万元,净利润1,703.55万元(未经审计)。

 3、 本次交易前股东结构如下:

 ■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陆付军、陆云然、德州聚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聚才企管”)、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路车业”)(以上四方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一)本次交易概况

 1、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估值报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信资评咨字[2015]第92号),目标公司的总估值为人民币80,800万元。经协商,各方确认目标公司的总估值为人民币80,640万元,为2015年山东丽驰预计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的16.13倍。

 2、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目标公司总估值80,640万元以及甲方2014年向目标公司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取得目标公司20%股权的基础上,甲方按17,65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以现金方式受让富路车业持有的目标公司21.89%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其余股东同意放弃其对于前述股权享有的优先受让权。若目标公司2015至2017年度三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系指“丽驰”、“富路”牌微型电动四轮乘用车整车及零部件销售收入,下同)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10,000万元,则甲方应在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2017年度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30日内,向乙方再另行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各方确认,若目标公司2015至2017年度营业收入未能达到前述约定的,则甲方受让富路车业持有的目标公司21.89%股权的转让价格即按17,650万元计算且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3、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鉴于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第1.2条所述的股权转让同时由甲方单方对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以下简称“增资”,其中2,789.69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剩余的12,210.31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前述增资完成后,隆鑫通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增至51%,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

 本次交易(即前述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4、 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和增资款均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分别支付之富路车业、目标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妥本次交易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他各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各方同意,交割日为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自交割日起,甲方按照持股比例(即51%)享受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5、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完成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方案,将注册资本由17,789.69万元增至人民币30,000万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不变。

 (二)盈利补偿

 富路车业承诺,目标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即2015-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净利润以经审计值为准,下同)如下:

 ■

 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利润补偿期间内的各个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能达到乙方向甲方承诺的该年度净利润数,则富路车业应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额按以下公式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陆付军对富路车业前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补偿款项的支付期限为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相应年度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30日内:

 2015年度补偿金额=(丙方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丙方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51%

 2016-2017年度补偿金额=(丙方两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丙方两年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51%

 (三)目标公司治理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成为丙方控股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目标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目标公司应立即召开股东会,对目标公司现有治理结构进行如下调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负责尽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1)丙方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5名,其中甲方提名3名,其余股东提名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由董事会从甲方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

 (2)丙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甲方提名1名,其余股东提名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从其余股东推荐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3)目标公司设总经理1人并由除甲方外的其余股东推荐人选,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总监1人并由甲方推荐人选。目标公司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如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则甲方或其余股东均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解聘并另行推荐人选。

 (4)原则上2015至2017年度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中的陆付军担任。

 (四)合作期间目标公司的日常运营相关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业务开展涉及的下列事宜继续按照2014年首轮投资相关约定进行运作,即:

 (1)按照“目标公司开展微型电动四轮乘用车,富路车业开展三轮车业务”的原则对富路车业和目标公司进行业务划分,且乙方保证自2015年1月1日起,除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委托的代加工业务外,富路车业不从事微型电动四轮乘用车相关业务。

 (2)为最大限度的利用富路车业现有生产资源、品牌资源和渠道资源,目标公司将委托富路车业有偿从事微型电动四轮乘用车的关键工序的加工业务。由目标公司统一对外以“丽驰”和“富路”两个品牌进行销售(涉及的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将另行签署)。

 2、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的微型电动四轮乘用车业务(包括研发/制造/销售等)将以目标公司为主,以后视市场情况并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增加甲方的河南或重庆基地作为目标公司的产能补充,且目标公司应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同时,甲方将继续保留和维持目标公司现有企业文化和产品战略方向,如需调整时须经各方协商一致方可实施。根据目标公司发展需要,甲方应给予相应的管理指导和支持,以提高目标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目标公司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的申报,各方应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4、乙方和目标公司承诺,在交易完成前后将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同时,乙方应保证丙方管理层(含该等人员离职后24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参股、委托他人经营或接受他人委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现在和将来所实际从事的各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有可能成为目标公司及/或目标公司下属公司竞争对手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该人员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各方确认,目标公司截至交割日的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持股股权比例享有。除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式原则上为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6、本次交易协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投资完成后,将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如下影响:

 1. 促进战略转型 有利于公司产品由两轮摩托车向低速电动四轮车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大公司营业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 整合渠道资源 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经销渠道和传统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经销渠道重合度很高,而公司在两轮/三轮摩托车经销渠道的优势非常明显,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把自身全国性渠道及海外市场优势和山东丽驰区域性渠道优势进行整合,强强互补。

 3. 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山东丽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及山东丽驰的财务报表为基础,预计以2015年8月1日作为购买日,购买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预计如下:

 ① 合并后总资产683,699.97万元,比合并前增加56,846.07万元,其中, 商誉增加37134.47万元;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28,661.32万元,增加10,780.95万元。

 ② 商誉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次交易的估值较山东丽驰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值所致,本次估值是基于对微型电动四轮车行业发展的现状及前景、各级政府对微型电动四轮车的规范政策,结合山东丽驰的发展预测及业绩承诺按照收益法所作出的。

 ③ 净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公司本次交易是在2014年7月对山东丽驰增资并持有其20%股权基础上进行的分步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的规定,在合并报表中按本次交易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与山东丽驰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本期投资收益为10,780.95万元,由此致使净资产增加。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将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行业管理标准和市场环境的影响,本次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取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公司将积极推进该投资计划的实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本次交易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超过被合并方山东丽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将确认为商誉。由于本次交易作价较标的资产账面净资产有所增值,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会预计确认商誉约3.7亿元。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山东丽驰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商誉减值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减少公司的当期利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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