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水渔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事项已于201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9,4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4、扣税说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31日。
四、权益分派息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截止2015年7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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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13室
咨询联系人:吕慧玲
咨询电话:010-88067461
传真电话:010-88067463
七、备查文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