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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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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04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68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一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明山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三

 四、公司认购对象合伙人承诺

 详见附件:四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附件一: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说明及承诺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向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特此承诺!

 承诺方: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说明及承诺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北京文化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向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特此承诺!

 承诺方:

 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有关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说明及承诺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人丁明山,作为北京文化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向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丁明山

 年 月 日

 附件四: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天津兰德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企业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企业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天津兰德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天津斯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企业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企业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天津斯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企业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企业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杭州凯泰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企业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企业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杭州凯泰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娄晓曦,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边晓军,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陈颖,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杨志刚,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桥梁,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吴琳莉,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胡凡,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李霞,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徐兵,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张露梦,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张黎,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胡晓峰,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宋佳,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徐浩峰,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彭少江,身份证 ,作为新疆嘉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嘉梦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李静,身份证 ,作为新疆愚公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愚公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陶伦,身份证 ,作为新疆愚公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愚公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梁笑笑,身份证 ,作为新疆愚公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愚公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肖洋,身份证 ,作为新疆愚公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愚公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愚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汪启南,身份证 ,作为新疆愚公梦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疆愚公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大有”)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大有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宁波大有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宁波大有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企业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企业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大有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关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有汇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大有”)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万永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宁波大有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宁波大有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关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王辉,身份证 ,作为石河子无极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石河子无极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张永平,身份证 ,作为石河子无极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石河子无极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石河子无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嘉梦”)是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孙桂平,身份证 ,作为石河子无极的合伙人,现就以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石河子无极中缴付的出资采用本人直接出资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北京文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安排;

 3、本人保证在北京文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且认购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签字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045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审核要求,公司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未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公司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2次,关注函6次,年报问询函5次。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答复并作出相应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①2012年5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113号),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对公司子公司与控股股东银行账户之间产生往来款900万元一事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②2014年11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董事崔燕杰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崔燕杰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113号),要求公司董事崔燕杰对其在定期报告前卖出公司股票750股一事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2、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注函

 ①2012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286号),对关联自然人王敏、王绍林合计持股超过公司总股本5%而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一事表示关注。

 ②2013年3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48号),对公司高管丛旗的配偶孙素琴买入公司股票一事表示关注。

 ③2013年4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89号),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前三个月内北京等地个别账户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一事表示关注。

 ④2014年1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6号),对公司股票存在异常表示关注。

 ⑤2015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95号),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与年报披露存在前后矛盾一事表示关注。

 ⑥2015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72号),对公司已超过十天未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的提问一事表示关注。

 3、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

 ①2011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1】第105号),就公司2010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

 ②2012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191号),就公司2011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

 ③2013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227号),就公司2012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

 ④2014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4】第140号),就公司2013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

 ⑤2015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99号),就公司2014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并进行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07月20日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046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根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尚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如下:

 (1)主要假设

 ①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影视文化及旅游酒店行业市场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15年8月末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③ 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约为332,000万元;

 ④ 假设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为37,154.51万股,该发行股数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⑤ 根据中喜会计师出具“中喜专审字[2015]第0215号”《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假设本次交易后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739.21万元。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 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帐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础,根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388,600,360计算,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红利0.2元(含税),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情况为:

 ■

 (3)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虽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促使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但是公司业务扩展引起的收入和利润增长需要一定过程及时间,完成各标的公司之间整合后形成协同相应也需要一定过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4)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一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①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② 加快公司双主业发展,提高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在原有旅游酒店业务的基础上将增加对影视文化行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提高影视剧产品的出品质量,扩大公司在影视剧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企业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③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精神,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分配方式等。

 同时,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规定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047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测算依据及具体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文化”)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审核要求,公司需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测算依据及具体用途。

 (一)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还款主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偿还的银行贷款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

 公司流动资金占用金额主要来源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进行预测,计算各年末的流动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量为新增的流动资金缺口,即2017年末的流动资金占用额与2014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的差额。

 1、主要测算假设和取值依据

 公司营业收入的测算以2014年为基期,自收购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始,公司开始进入影视文化产业,已形成影视文化产业及旅游业为核心的双主业业务体系。近几年来,由于国内影视文化产业进入持续高增长时期,因此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公司的增长也比其他传统的第三产业增长迅速。

 申请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收入增长分别为-5.78%、-1.96%和158.31%,该三年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为50.19%。

 根据发行人未来的产业升级计划:

 (1)决策机构的转型

 随着第六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宋歌及夏陈安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及总裁,体现了公司未来在影视文化行业深入发展的决心;未来公司将继续谋求更多影视文化行业领域的专家进入公司董事会,逐渐打造适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董事会结构,为公司业务转型奠定基础。

 (2)对标的公司的支持

 公司将支持三家标的公司的快速发展,通过加大资本投入、专业人员的引进,支持影视剧作品的投入、寻求经纪业务与影视剧作品的协同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和作品影响力。同时发挥上市公司的资金、市场、经营管理优势对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协同效应。

 (3)寻求业务衍生

 公司在支持三家标的公司和摩天轮、艾美投资等子公司发展的同时,还将积极寻找在影视文化领域的并购重组机会,进一步加快公司业务的升级与转型。

 根据上述计划及比照国内影视文化上市公司近五年的收入增长率,公司按照50.19%的年增长率预测2015-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是合理的,则未来的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的测算取值依据

 选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存货等四个指标作为经营性流动资产,选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等三个指标作为经营性流动负债。

 公司2015-2017各年末的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当期预测营业收入×各项目销售百分比。

 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相关科目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系按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数据占营业收入数据的比例计算得出。

 (2)流动资金占用金额的测算依据

 公司2014-2017各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金额=各年末经营性流动资产—各年末经营性流动负债。

 (3)流动资金缺口的测算依据

 流动资金缺口=2017年底流动资金占用金额-2014年底流动资金占用金额

 2、测算结果

 综合考虑到以上因素,在其他经营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因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变动需增加的流动资金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公司2015-2017年流动资金缺口=2017年底流动资金占用金额-2014年底流动资金占用金额=112,132.33-33,098.46=79,033.87万元。

 《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留存收益用途的特别规定,因此本测算中不考虑留存收益的相关因素。

 综上,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公司本次计划募集49,418万元补充未来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上述还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是否可能间接增厚本次拟收购资产的承诺效益

 上述还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将全部用于上市公司体系整体经营发展所需,并不涉及向本次拟收购资产的增资;因此不会增加本次拟收购标的公司的运营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增厚本次拟收购资产的承诺效益。

 (四)未来会计师能否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及是何种审计程序,以将本次募集资金的效益与资产出让方的效益进行有效区分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保荐机构将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及托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监管募集资金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世纪伙伴100%股份、收购浙江星河100%股权、收购拉萨群像100%股权,对全资子公司艾美投资进行增资,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会计师将通过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合理区分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及其他不同会计主体实现效益产生的影响:

 1、获取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承诺;

 2、了解和测试货币资金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分析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际执行的有效性;

 3、取得公司相关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往来款明细账等财务资料,检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到位后的资金流向,判断公司是否将其用于对全资子公司艾美投资进行增资,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4、获取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明细清单,计算年度内若向银行续贷所需承担的利息费用;

 5、核查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业务领域的金额,并核查其是否履行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逐笔核算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逐笔计算相关募集资金使用费。

 6、对公司编制的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判断拟收购的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大额资金的情况,对资金往来以及业务往来进行详细检查;

 7、对拟收购的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对交易的合理性及作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异常关联方交易及利益输送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会计师能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合理区分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及其他不同会计主体实现效益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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