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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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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15-31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五局”)

 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以及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在聘请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7号]。

 1、公司应向中水五局支付工程款1459.39万元、停工费236.61万元,两项合计1696万元。

 2、中水五局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500万元款项后10日内,中水五局应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中水五局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及留在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等物资按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中水五局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中水五局应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中水五局承担。

 5、本协议书签订后,中水五局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因固增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的历史问题,该案已审理终结。

 2、调解协议的执行,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固增电站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7号]。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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