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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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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7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及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担保额度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4年4月22日、2014年5月16日、2015年4月21日、2015年6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除公司2014年7月4日、2014年10月11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已实施的担保外,公司2015年上半年还为下列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1、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德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1月22日,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 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给予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了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河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为河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书签署方:(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2015年2月13日-2016年2月13日的授信期间内,向河南海王提供的人民币2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二)为湖北海王德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湖北海王德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1月22日,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为湖北海王德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书签署方:(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2015年4月14日-2016年1月22日的授信期间内,向湖北海王德明提供的人民币4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三)为河南东森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东森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给予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了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2、 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 保证担保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987.52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68%,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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