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7月1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的授信敞口人民币30,000万元项下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5-088)。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会议同意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周奕丰先生、蔡红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15-089)。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回购价格4.09元/股,回购资金280.574万元;同时,决定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剩余有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至799.12万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后,剩余有效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总股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5-090)。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鉴于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41606元),会议同意对公司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8.51-0.20)元/股=8.31元/股(保留2位小数)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11万份,其中因2014年业绩指标未完成注销30%股票期权153.30万份、因原激励对象吴桂生离职注销股票期权9.8万份,因此,剩余有效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临2015-091)。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进展、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使得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应发生变化;此外,根据2015年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7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15年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2015年8月5日-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92)。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7月1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参与表决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会议同意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监事徐增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15-089)。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回购价格4.09元/股,回购资金280.574万元;同时,决定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剩余有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至799.12万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后,剩余有效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总股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5-090)。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鉴于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41606元),会议同意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8.51-0.20元/股=8.31元/股(保留2位小数)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11万份,其中因2014年业绩指标未完成注销30%股票期权153.30万份、因原激励对象吴桂生离职注销股票期权9.8万份,因此,剩余有效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临2015-091)。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达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关联董事周奕丰先生、蔡红兵先生回避表决)、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关联监事徐增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同意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塑物流”)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不超过4,000万元;全资二级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接受广塑物流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不超过2,000万元。

 同日,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分别与广塑物流签署了《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卢晓青,注册资本:1010万元,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403房,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包装服务;物流代理服务;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塑物流99.01%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012,935.41元,净资产2,614,579.82元;2014年度,该公司净利润-481,815.48元。

 截止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3,027,743.64元,净资产2,288,716.96元;2015年1-6月净利润-325,862.86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52.00%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持有塑交所25.45%,且为塑交所实际控制人;而广塑物流为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0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广塑物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广塑物流拥有完善的物流产业,能够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持续提供优质、专业的物流运输服务。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乌海化工与广塑物流

 协议甲方:乌海化工

 协议乙方:广塑物流

 协议主要内容为:

 1、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2、协议标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广塑物流向乌海化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3、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有效期内,广塑物流向乌海化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广塑物流将货物运输完成后,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乌海化工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

 4、定价原则和依据

 (1)乌海化工按照实际需求,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广塑物流提供物货流向、货物数量及货物收货地点。

 (2)广塑物流和乌海化工同意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签订时的物流运输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且经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始执行。

 (二)中谷矿业与广塑物流

 协议甲方:中谷矿业

 协议乙方:广塑物流

 协议主要内容为:

 1、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2、协议标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广塑物流向中谷矿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3、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有效期内,广塑物流向中谷矿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广塑物流将货物运输完成后,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中谷矿业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

 4、定价原则和依据

 (1)中谷矿业按照实际需求,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广塑物流提供物货流向、货物数量及货物收货地点。

 (2)广塑物流和中谷矿业同意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签订时的物流运输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且经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始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与广塑物流进行的关联交易是为日常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可使公司能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二)关联交易必要性

 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与广塑物流在物流方面的业务往来,是基于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取得稳定的物流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分担风险,对生产经营活动是有利的。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广塑物流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提供物流服务,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性,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2、上述关联交易能够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认真研究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拓宽物流运输渠道,降低运营成本和分担风险,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且关联交易定价为同期市场价格,能够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与广塑物流在物流运输方面的业务往来是有必要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此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鸿达兴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经核查后认为,鸿达兴业上述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鸿达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合规,本独立财务顾问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乌海化工与广塑物流签署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六)中谷矿业与广塑物流签署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同时,决定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草案修订稿删除了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和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4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09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总股本由849,867,981股增加至862,263,981股。

 7、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5年2月9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84,986.7981万元变更为86,226.3981万元。

 8、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共计371.8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依据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分别于2015年7月、6月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

 因此,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和价格

 公司限制性股票自2014年10月授予以来,未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也未解锁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离职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授予时一致,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嵇雪松、吴桂生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70%部分共计68.6万股,回购价格4.09元/股,回购资金280.574万元。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因此,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派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将收回代为收取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

 1、注销的依据

 公司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吴桂生已于2015年6月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

 因此,原激励对象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应注销。

 2、注销数量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70%部分9.8万份。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已决定回购注销全体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注销全体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为剩余的70%部分,注销的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为剩余的70%部分。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

 注:

 1、上述变动前股本结构为2015年7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股本结构。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30%部分尚未办理完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因此,上述变动前后的股本结构均未扣除这两笔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股份。

 六、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至799.12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8.6万股,回购资金280.574万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9.8万份,注销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总股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回购注销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因2014年度业绩未达考核指标,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有关回购注销全体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注销股票期权30%部分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剩余的70%限制性股票、注销剩余的70%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合法决策及授权,公司本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于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草案修订稿删除了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和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4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09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总股本由849,867,981股增加至862,263,981股。

 7、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5年2月9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84,986.7981万元变更为86,226.3981万元。

 8、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共计371.8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5年5月22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2015年6月16日刊登的《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本844,691,701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2.041606元(含税)。2015年6月23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现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8.51-0.20)元/股=8.31元/股(保留2位小数)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11万份,其中因2014年业绩指标未完成注销30%股票期权153.30万份、因原激励对象吴桂生离职注销股票期权9.8万份,因此,剩余有效股票期权数量为347.90万份。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对2014年10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3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持续督导机构代表。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九)公司将于2015年8月4日(星期二)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议案名称

 ■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1、2、4做出决议,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第3项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四)披露情况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2-5项议案已经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分别刊登在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8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33号鸿达大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

 邮编:510380,225111

 传真:020-81652222,0514-87270939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与网络投票,具体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程序

 ■

 注:(1)投票代码:362002;投票简称:鸿达投票。

 (2)投票时间: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在投票当日,“鸿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案序号为100。

 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序号,即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表:

 ■

 ③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具体如下:

 ■

 2、投票举例

 (1)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一次性表决,拟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拟投反对票,只需将委托数量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拟投弃权票,只需将委托数量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2)对某一议案分别表决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同意票,以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为例,其申报如下:

 ■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反对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委托数量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弃权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委托数量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3、计票规则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1-5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议案1-5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1-5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8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指引》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校验号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校验号码激活服务密码。

 ■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网络投票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本次股东大会有5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81802222,0514-87270833

 联 系 人:林少韩、于静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

 ■

 注: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 托 人 签 名: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委 托 日 期:2015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经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经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4年9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增加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因此,乌海化工共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60,0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的授信敞口人民币30,000万元项下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至2015年12月23日);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水泥、电石。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934,426.6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59,205.16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7,660.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503.14万元。

 截止2015年3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984,784.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67,347.63万元;201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4,218.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142.47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的授信敞口人民币30,000万元项下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均因乌海化工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11,350.1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01%;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453,400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60.20%;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约464,750.1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64.21%。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11,350.1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01%;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483,400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70.80%;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约494,750.1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74.81%。

 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195,000万元。扣除子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299,750.1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05.91%。

 (二)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三)对外担保的其他情况

 上述累计担保包含了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未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鸿达兴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经核查后认为,鸿达兴业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本次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的授信敞口人民币30,000万元项下的融资提供担保,已经鸿达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的同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鸿达兴业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鸿达兴业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本次提供担保事宜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