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7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2015年5月29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7,061,56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7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3,957,527.7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45元。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71元,扣税0.00855元(0.171元×5%)。
如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1539元派发现金红利。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71元,扣税0.0171元(0.171元×10%)。
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1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4)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539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71元,扣税0.0171元(0.171元×10%)。
(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1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宫龙、张敏、杨程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宫龙、张敏、杨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2787053,52787013。
特此公告。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